在台灣多雨的天氣條件下,許多駕駛者習慣性地在雨天開啟雙閃燈(危險警示燈),認為這樣能提高車輛可見度。然而,這種做法實際上可能違反台灣交通法規,甚至增加行車危險。本文將詳細解析台灣地區關于霧燈和雙閃燈的正確使用規范,幫助駕駛者避免罰單并確保行車安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雙閃燈(危險警告燈)的正確使用時機僅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車輛臨時停車時(如路邊暫停上下客)
車輛發生故障被迫停在車道上時牽引故障車輛時行駛中突遇緊急狀況需要警示后方車輛時雨天行車并不在上述合法使用雙閃燈的情形之列。事實上,台灣部分縣市警察局曾明確表示,非緊急情況下使用雙閃燈可能被視為「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可處以300-600元新台幣的罰款。
許多駕駛者不知道的是,雨天濫用雙閃燈反而會帶來以下安全隱患:
混淆轉向信號:開啟雙閃燈時,轉向燈功能被覆蓋,其他駕駛者無法判斷您的轉向意圖
造成視覺疲勞:持續閃爍的燈光在雨天低能見度環境下容易造成后方駕駛者視覺疲勞弱化警示效果:當真正遇到緊急情況需要雙閃燈時,其警示效果已被平常濫用所稀釋影響速度判斷:閃爍燈光可能干擾后方車輛對距離和速度的判斷
台灣交通部建議,雨天行車應視能見度情況使用以下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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